开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开鲁县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开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开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
第五条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标准。
(一)城区零售点间距的要求:
1.城区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内(院内)200户以下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参照项。
2.对机场候机厅、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等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场所,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参照项。
(二)乡镇零售点间距要求:
乡镇所在地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40米。
(三)农村牧区零售点间距的要求:
农村牧区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农村牧区规模在100户以下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发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等场所内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在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础上采取一进一出的办法。
(五)部队、监狱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六)床位在100个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或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度假村、饭店、休闲娱乐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七)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商店、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酒店,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可不受布局距离限制,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参照项。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院内及距离其校门(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
(三)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建筑、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流动售货车(棚)报刊亭、电话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
(四)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六)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及从事药品销售的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院内及距离其校门(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申请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予适当放宽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和非精神类、非智力类的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之外,给予照顾,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城区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乡镇所在地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农村牧区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5米。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城区零售点间距、乡镇所在地零售点间距、农村牧区零售点间距享有70%的政策优惠。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标准
(一)零售点间距是指申办户与其距离最近的持证户营业门的中心点为准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二)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零售点距离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封闭,中间有隔离的道路,零售点距离按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校、中小学校住宿场所及幼儿园与卷烟零售点距离测量按如下标准:即以中、小学校及中、小学校住宿场所及幼儿园的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大门内侧最近距离至零售点营业门中心点直线距离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有隔离带的道路,参照本条第(二)项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二)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三)本《规划》所称“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四)本《规划》自2021年6月1日实施,2019年6月19日发布的《开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五)本《规划》由开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开鲁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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