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开鲁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
开鲁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治安管理工作,全面消除各类治安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房屋出租人需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并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未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甚至包庇容留违法犯罪法分子或者参与犯罪的出租房主、业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房屋租赁关系发生变更,房屋出租人应自变化之日起7日内报告至辖区派出所;
四、出租房屋或以其他形式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登记工作,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核酸检测和健康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对拒不配合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鲁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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