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开鲁 发表于 2022-3-2 21:59:26

关于印发2022年开鲁县发展林下经济工作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为目标,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水平,推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结合我县生态区位和森林资源状况实际,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展林下经济的先决条件
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开鲁县地处科尔沁沙地,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属于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从严掌握发展林下经济。根据我县自然地理条件和森林资源状况,适合发展林下经济的条件为:在不造成水土流失、风蚀沙化和不毁坏树木前提下,生态林林木保存率达到70%以上,经济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造林年限为3年以上且郁闭度达0.2以上的乔木林地;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
二、发展林下经济的模式
林下经济模式有:林菜、林药、林草、林禽和林蜂模式。
(一)品种规定
1、允许林下发展红干椒、圆葱、中药材、多年生牧草和矮秆豆类。
2、允许放养鸡、鸭、鹅,养蜂。禁止林下放养牲畜。
3、禁止种植西瓜、打瓜、花生、小麦、谷子、黍子和玉米、高粱、向日葵、蓖麻等高杆农作物。
(二)措施要求
1、种植物必须距树干周边1米以外,长期保留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所种植的作物不能遮蔽树沟或倒伏在树沟内。
2、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大水漫灌。
3、及时清除林地内秸秆、杂草等残留物和可燃物。
4、禁止使用除草剂等对树木正常生长有影响的农药。
5、严禁危害树木,不能损伤、毁坏树木。
6、违反《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等抚育作业规定,过度修剪树冠的,禁止发展林下经济。
7、2021年度违规进行林下间种的地块,禁止发展林下经济。
8、不符合发展林下经济先决条件的,禁止发展林下经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开鲁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林下经济发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局,具体负责林下经济发展政策解读和日常指导等工作。各镇场要参照成立林下经济发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强化举措,切实抓好林下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二)全面调查摸底。各镇场要组织力量采取镇村干部包村包户的方式,成立发展林下经济鉴定审核小组,摸清辖区内林地现状,以村为单位,逐户逐地块实地调查鉴别,分类登记造册,建立监管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对不符合发展林下经济的地块,要及时下发告知书;对符合发展林下经济的地块,要与林地经营者签订承诺书。入户发放告知书和签订承诺书,要镇、村、承包户三方各执一份,并留存图片、视频影像资料,形成档案,专人管理。对于实际是林地但林地合同不完善或没有正式书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532”程序进行规范完善备案。县委、县政府将组织人员对镇场调查摸底情况进行适时督导和抽查检查,确保调查摸底全面、真实、准确。各镇场要将调查摸底情况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林草局)汇总备案。
(三)把准政策界限。发展林下经济是促进我县林业生态持续健康发展和林果产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各镇场要履行属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坚持把保护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发展林下经济产业的重要前提,坚持“先有树上再有树下”即先有林上经济再有林下经济的重要发展原则。准确把握林下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和发展模式,准确掌握林下经济与开垦林地之间的政策界限,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全面规范抓好成林地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带动促进未成林地抚育管理尽快成林。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要利用春耕前一段时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会议、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营林群众,大力宣传林下经济的定义和林下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发展模式等相关政策,促进提高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和森林质量。同时,要精准把握政策界限,坚持边鉴别边宣传,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积极排查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和隐患,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五)强化责任落实。镇场、自然资源、农牧、林草、水务、农经、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协同做好林业生态建设工作。镇场要加强监督管理,严防非法开垦、偷垦偷种行为发生,对违规种植劝诫、督促无效的、限期内不恢复的,由镇场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清理,对于拒不配合、清理难度大的违法线索,移送县林草局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水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格管控新增农业灌溉机电井;电力部门要加强农业用电管控,对禁采区、禁耕区做好控电工作;农经部门要规范合同管理,核准地类性质,完善合同条款,严禁借经营林地之名行种地之实;农机部门要做好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管理,把准作业原则,防止违规种植行为;自然资源、农牧、林草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地类认定等工作。发展林下经济的地块以现状为准,国土“三调”成果不作为地类认定依据。县纪委监委要适时开展督查,对弄虚作假、瞒报漏统、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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