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形式,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4、当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共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5、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550元/件 (非住宅)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2、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非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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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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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不动产权属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4、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衣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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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 1、《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2、《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3、《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