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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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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4 20: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县政府决定,在我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植保机械、叉车、装卸搬运机械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为:辽河街与曙光路交汇处为中心区域,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乙十八路,南至建设街,西至环城西路。包括县内所有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都在划定范围内。
三、本通告实施时间、责任单位及处罚
(一)自2020年8月30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三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过深度治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参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执行。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上述区域使用前,应当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使用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方可在禁止使用的区域内使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依法予以处罚。县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具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网络化监管及宣传工作。
(三)禁止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未达标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
附件2: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实线区域范围)
1600656267(1).jpg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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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4 20:18: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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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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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6 14:33: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飘过吧,懒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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