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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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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5: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公告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根据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重申便民利民有关工作措施等事宜的通知》(2018年6月8日)“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免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办理方式

到开鲁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

咨询电话:0475—6216234

开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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