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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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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ニ )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 )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 )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 )人民政府补正。经我单位与周艳秋电话沟通,得知周艳秋是东来镇永发村村民, 当时村委会签订家庭承包合同时,该承包户举家外出,长期在北京居住,未能及时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签订承包合同的,不予颁发经营权证书。测绘公司受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长时间未能开展工作,导致全镇部分农户的土地确权数据未能修改,经营权证书没有发放到手中。目前测绘公司已在东来镇开展此项工作,对举家外出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确权数据,由村委会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状况后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经营权证书由村委会代其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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