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开鲁县城区道路交通
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公安局党委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百日攻坚行动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停车秩序,切实解决开鲁县城区(包括新城区)道路交通拥堵情况,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时的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开鲁县城区(包括新城区)区域内重点道路、商业街道、公共广场、公园、市场、学校、医院及周边等区域范围。
二、整治内容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违法停放的废弃车、“僵尸车”及新车(二手车)等交易车辆;大型货车停放在城区及周边路缘石以上;
(二)涉酒、涉牌、涉证等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不按规定站点上下乘客、违法掉头、随意变更车道、违法停车揽客等违法行为; (四)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 (五)电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 (六)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或不在人行横道行走、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翻越护栏等违法行为; (七)大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渣土车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号牌污损、故意遮挡号牌、违反禁令标志等违法行为; (八)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整治期间,对查处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同时在相关媒体上适时警示曝光;
(二)整治期间,对机动车违停行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等违法行为,采取严查严管,发现一起坚决处理一起,做到“零容忍”; (三)对查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实施处罚。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将予以公开曝光。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开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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