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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历年来在执法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部分违法行为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一直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拒不接受处理,致使扣留的大量机动车在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停放,造成停车场车满为患,已严重影响了停车场正常的使用和运转。
截止2019年12月底前仍被扣留停放在停车场的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均已超过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截止2019年12月底前仍停放在停车场的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人,速到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中队接受处理,并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能前来接受处理、补办相应手续或不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的,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扣留的车辆将依法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上交国库,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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