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2日10时38分许,何某某驾驶“飞腾”牌三轮电动车,沿开鲁县东来镇C076乡道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111线公路“T”型路口处驶入道路时,与沿国道111线公路自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辽PA3***/辽PM***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何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之规定。 认定:何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供稿:事故中队 审核:春 艳 编辑:窦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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